2019年10月底大興基地示威 10人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1年

更新時間:15:44 2024-07-17
發佈時間:15:44 2024-07-17

有網民於2019年10月底號召市民前往警方位於屯門大興的行動基地示威,有人大聲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向警方。其中涉案10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法官謝沈智慧今於區域法院判處10人各監禁一年。

接納被告無使用汽油彈雷射筆等物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有人案發時使用蒙面物品,而當時政府已實施《禁蒙面法》,示威者行為是公然挑戰法律。

雖然法官接納辯方求情,當時示威者沒有使用汽油彈,暴動歷時少於1小時,事件中無人受傷,案發地點並非交通樞紐,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干擾交通燈、拆卸鐵欄或堵路等,但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支持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的行為,故須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經審訊定罪後表悔疚乃口惠而實不至

法官最終判處案中各被告監禁12個月,指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即使有被告求情稱已有悔意,但經審訊定罪後表示悔疚,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另外,陸俊恆求情提到因身體狀況無法恆常參與義工,法官批評陸卻仍能參與非法集結,故不將此視為減刑因素。

被告28歲李志斗、24歲周沛樺、30歲陳達富、25歲何奕恆、27歲李嘉熹、42歲吳嘉俊、23歲許諾、22歲鄧唯健、26歲梁文健及23歲陸俊恆,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及許諾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李另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罪,判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DCCC280/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