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賴振邦以大比數7 比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其他被告罪脫

更新時間:14:41 2024-08-29
發佈時間:14:41 2024-08-29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本案為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3男6女陪審團經過約20小時退庭商議,今天下午2時半得出裁決結果。7名被告中1人被裁定罪成、6人罪脫。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

7名被告中獨賴振邦大比數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許湛榮被控《反恐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謀殺罪,全部罪脫;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亦罪脫。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陪審團7對2大比數裁定被告賴振邦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

9名陪審員終身豁免再任陪審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感謝9人陪審團自今年4月起連日準時到庭審理案件,相信各陪審團十分用心考慮本案的大量證據,讓9人終身豁免任職陪審員。

張俊富承認管有兩盒煙花及諾香草胺噴霧器判囚18個月

現年27歲被告張俊富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張官休庭約45分鐘後進行判刑,指不接納辯方求情稱涉案物品屬於自衞,張官相信物品置於屠龍小隊倉庫,是用於向警方噴射,而煙花可令人燒傷,終判囚18個月。

張俊富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指其在2019年12月3日至12月8日,在荃灣致利大廈一單位內與黃振強管有兩盒煙花;並於同年12月8日在同地管有罐裝有諾香草胺的噴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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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指,主謀吳智鴻等人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吳打算將含2公斤炸藥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炸彈內有鐵釘,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計劃屠龍小隊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地點,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

證供指,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小隊成員,黃振強曾向他們講及本案計劃;賴振邦及許湛榮屬於吳智鴻一方,賴曾爆竊大學實驗室找化學原料製造炸彈、測試引爆裝置,以及到華仁協助吳製造炸彈;對話顯示,吳稱會與許就行山試槍一事探路,涉案者被捕後,許在吳一方的群組說「清嘢」。劉佩凝則與黃振強共同管理眾籌頻道「育龍」,曾協助上載屠龍小隊精華片,使用戶口收款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