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家族爭產戰丨官恩娜母親麥銀麗敗訴 官裁定外婆遺囑無效
發佈時間:15:15 2025-01-28
【官恩娜/爭產/麥銀麗/遺囑】藝人官恩娜(Ella)已故外婆勞笑鳳生前把逾四千萬元資產贈予官恩娜胞兄官仲銘,再立遺囑把遺產全數贈予「契仔」馮明業,官恩娜三名姨母質疑馮明業與官恩娜一家合謀奪走外婆畢生財產,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推翻遺囑。案件在高等法院完成為期19日的審訊,法官陳嘉信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外婆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存疑,而且律師當時沒有確保外婆立遺囑時不受他人影響,裁定外婆勞笑鳳生前所立、遺囑唯一受益人訂為「契仔」馮明業的遺囑無效。
官恩娜已故外婆勞笑鳳的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勞笑鳳的次女、官恩娜母親麥銀麗,以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勞笑鳳「契仔」馮明業,指麥銀麗及馮明業兩人欺詐沒有精神上行為能力的八旬老婦,迫使勞笑鳳把逾4000萬元資產贈予官恩娜胞兄官仲銘作「生前禮物」,再立遺囑把遺產全數贈予馮明業,要求法庭裁定外婆遺囑無效。
勞笑鳳外下多個物業遭官恩娜父親出售或抵押 官恩娜亦涉其中
外婆勞笑鳳生前獨自持有4幢物業,包括灣仔堅彌地街22-28號堅尼閣6樓A室、灣仔莊士敦道44號5樓單位連天台、中環結志街12號1樓連平屋頂、灣仔中半山堅尼地道鳳凰閣1座2樓B室連車位。她與長女麥銀娣共同持有灣仔軒尼詩道113號協生大廈11樓,另與么女麥美華共同持有銅鑼灣軒尼詩道東南大廈9樓D室。外婆勞笑鳳生前在灣仔協生大廈獨自居住,其他物業全作收租用途,另持有價值超過2500萬港元的定期存款,又在2012年購入上水萬豪居第31號屋連車位、花園、天台及平屋頂,該物業原與官仲銘聯名持有,「一人一半」,官仲銘於勞美鳳死後則成為唯一擁有人。
外婆勞笑鳳與官仲銘在2012年開設聯名戶口,官恩娜父親官有權在2013年11月把外婆勞笑鳳的鳳凰閣物業抵押借貸900萬港元,堅尼閣物業在2013年12月以638萬港元出售,灣仔莊士敦道44號物業在2014年4月以410萬港元出售,中環結志街物業在2014年9月以595萬港元出售,三幢物業的銷售收益均存入勞笑鳳及官仲銘聯名戶口,其後官仲銘以轉帳及提款的方式,在聯名戶口及勞笑鳳的個人儲蓄戶口中,提取了逾3800萬港元。當外婆勞笑鳳去世時其所有的固定資產都消失無蹤,銀行只剩$17,797港元,她剩下的鳳凰閣物業則被多重按揭,官恩娜涉與其兄長官仲銘勾結,於2012年把萬豪居單位按揭予恆生銀行以借貸400萬元,貸款至今仍未償還。
立遺囑時受「監視」和懷疑受麥銀麗電話干擾
陳官在判詞中提到,全案的證供均不能證明外婆立遺囑時有足夠行為能力,負責協助外婆簽訂遺囑的律師吳裕雄也沒有做足措施確保外婆立遺囑時不受任何人干擾。外婆立遺囑時「契仔」馮明業在場「監視」,官恩娜母親麥銀麗則致電懷疑干預外婆決定。陳官特別指出,外婆的所有資產包括現金、按揭貸款、賣樓收益,生前基本上全部轉贈與官恩娜一家,陳官亦裁定官恩娜母親麥銀麗有明顯動機,透過以其男性好友馮明業被訂為外婆遺囑的唯一受益人,來防止三名姐妹向官家追討外婆的資產。而官恩娜及官仲銘兩兄妹亦沒有出庭作證,法庭有權作出不利於官家的推論。
陳官指外婆勞笑鳳生前患有強迫症及認知障礙症,容易感到焦慮不安,故嚴重依賴「契仔」馮明業的照料,十分容易答應照顧者所提出的任何要求。由於外婆勞笑鳳生前的資產都已轉移給官家,遺囑即使把「契仔」馮明業訂為唯一受益人,其實馮明業也沒有得益,更可說是「拿屎上身」,承繼被官家多重按揭的外婆物業,但馮明業願意成為外婆勞笑鳳遺囑的唯一受益人,唯一推論正是防止官恩娜母親麥銀麗的三名姐妹,向官恩娜一家追回外婆勞笑鳳的資產,並要求官家賠償。
官指麥銀麗有強烈動機不惜代價控制母親立遺囑
陳官形容官恩娜母親麥銀麗一直控制其母親勞笑鳳,有強烈動機、不惜所有代價讓母親服從她的要求,同時獲得其「忠誠同伴」馮明業的幫忙。陳官遂裁定外婆勞笑鳳立遺囑時受到麥銀麗及馮明業的不當影響,麥銀麗及馮明業要求外婆勞笑鳳立遺囑的真正目的是防止其他原本有權獲得遺產的人士,質疑外婆勞笑鳳生前把資產轉移給官家的交易。
陳官裁定官恩娜三名姨母勝訴,官恩娜母親麥銀麗及其男性好友馮明業敗訴。陳官指外婆勞笑鳳當時也沒有足夠的心智能力立遺囑,又受到麥銀麗及馮明業的不當影響。由於陳官裁定外婆勞笑鳳是在不知情和未經她批准下立遺囑,故裁定外婆勞笑鳳是在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宣布外婆勞笑鳳在2013年10月7日所立的遺囑無效,下令麥銀麗及馮明業需向三名原告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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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AP37/201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