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刑事情報科警員確認行動前數天已進入涉案單位旁邊單位候命 並有同事攜同工作工具

更新時間:10:49 2025-02-18 HKT
發佈時間:10:49 2025-02-18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54天審訊。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供稱,刑事情報科人員於正式拘捕行動當日前,曾進入大角咀涉案單位旁邊的單位候命,並有同事拖行李箱以攜帶工作工具、例如破門工具及頭盔等。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警方進入涉案單位前4天,刑事情報科人員已多次出入旁邊單位。

警員供稱行動前數天已進入503室旁單位候命

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上進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拘捕被告吳子樂,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供稱在503室內檢獲懷疑爆炸品等物;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早前盤問警員周國豪時,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早於2020年3月6日及3月7日,曾有數人拉着行李箱進出502室,並質疑503室內的懷疑爆炸品是被人「插贓」。

控方今重召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作供。警員26供稱,自己最早曾於2020年3月3日下午6時半進入503室旁邊的單位,當時進入該單位的主要作用是「行動上嘅候命」,並確認由當日起至3月7日期間,刑事情報科人員曾多次進出該單位,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不曾進入該單位,雙方也沒有就此事溝通。

警方於2020年3月7日到宏創方進行拘捕行動。資料圖片
警方於2020年3月7日到宏創方進行拘捕行動。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陳浩元攝
被告周皓文。陳浩元攝
女被告楊怡斯。陳浩元攝
女被告楊怡斯。陳浩元攝

刑事情報科警員確認同袍拉篋攜破門工具等進入502室

控方播放相關時間的閉路電視片段,警員26確認有同事曾拉着行李箱進入單位,因為須攜帶工作工具到單位內,包括破門工具及頭盔等;後者在刑事情報科人員於3月7日晚進入503室時曾配戴。警員26稱刑事情報科人員沒有攜帶工作用途以外的工具,也沒有帶同任何爆炸品或原材料。

警員26亦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自己,並確認自己於3月7日近下午4時半進入502室後,在內逗留至晚上約11時半,與數名同事一起走出502室,其中一名同事手持破門工具;根據其早前證供,當時刑事情報科準備進入503室採取行動。

O記同事不容許進入502室

警員26又供稱,只有刑事情報科人員才可以進入該單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並不容許進入該單位,而在他本人進入503室期間,502室內有其他刑事情報科人員候命,故他完成任務後毋須使用鎖匙便能重返502室內。

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警員26確認自己是負責管理502室的主管。辯方追問,其同事進入單位時,警員26會否檢查每人攜帶的物品。警員26稱自己毋須逐一檢查,雖然他不清楚同事攜帶的每一項物品,但會大致了解物品類別,例如工具或食物等。

否認刑事情報科人員帶「插贓」物品到502室

辯方又質疑,警員26並非所有時候都身處502室內。警員26同意,但稱自己管有502室鎖匙,其他同事進入須經他安排,而在3月7日進入503室工作前,502室內沒有工作用途以外的工具。

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指當時很多刑事情報科人員進入502室時攜帶行李箱或袋子,質疑當中除了工具以外,亦有用作「插贓」503室的物品,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亦知悉此事。警員26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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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與其他警員「夾口供」

辯方盤問下,警員26同意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中只記錄了當日行動上下班的時間及參考編號,他供稱不會把同事身份、戰術及相關行動部署記錄在記事冊上,因為記事冊「有機會係我執行與呢個案件無關嘅職務時被其他人看到」,例如在訓練活動、刑事情報科以外的任務等,上級可能會要求查閱其記事冊,而即使對方是刑事情報科人員,「都未必適合查閱呢啲機密資料」。

辯方又問到,警員26並不會知道自己何時上庭作供,如果沒有記錄記事冊,他怎知道自己能在5年、甚或10年後仍記得事件。警員26稱數十年後仍否記得「到時先知」,但指「有一啲嘢經歷過,係記得就記得」。

辯方另指,警員26的書面供詞在去年3月才錄取,是為了避免與其他警員不一致,所以才會在較後時間、與其他警員「夾口供」後才錄取書面供詞,而警員26出庭前,亦曾與警員周國豪「夾口供」。警員26不同意。

宏創方職員稱5樓黑衣男曾解釋出現煙霧因「燒燶嘢」

控方覆問時,問到刑事情報科人員攜帶工具是否屬機密。警員26同意,並確認不應記錄在記事冊上,而刑事情報科與其他調查隊伍性質不同、「需要機密性」。

案發時任宏創方客戶服務主任陳輔迪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約7時,他發現宏創方5樓閉路電視鏡頭畫面「好矇」、估計是煙,便到5樓視察及打開防煙門的窗,但他當時不清楚煙霧源自哪個單位,待煙霧散去後便返回地下大堂。控方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當晚曾與一名黑衣男子在大堂交談。陳供稱當時透過閉路電視看到該名男子從5樓下來,所以詢問對方「見唔見到大煙」,該名男子回答「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啦」。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