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被告周皓文手機Telegram訊息疑提及「氯氣彈」比例 使用咖啡罐測試、「炸到渣都揾唔到」

更新時間:11:10 2025-02-27 HKT
發佈時間:11:10 2025-02-27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60天審訊。控方展示被告周皓文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顯示周皓文案發時曾與人討論疑似「氯氣彈」的化學比例,偵緝警長供稱曾在涉案Telegram群組看到相同訊息內容;周皓文手機內一個Telegram群組中亦有人疑似談及使用咖啡罐作為測試炸藥的容器、炸到「渣都揾唔到」。

周皓文手機TG內討論測試「BBQ粉」或「E粉」

警長葉嘉駿今續作供,他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昨供稱於3月7日晚隨隊進入被告周皓文住所,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一系列證物,包括一部3D打印機。

控方今庭上展示涉案3D打印機,指出該3D打印機內有一個盒狀模型物體,並問葉檢取證物時,該物體是否已在3D打印機內。惟葉稱不記得。周皓文的代表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時,則指葉並不知道涉案3D打印機是誰購買,及曾否被使用過。葉同意。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辯方又問到,警方進入單位後,曾否使用鐵筆撬開周皓文父母的房門。葉不同意,稱當時警方是撞鎚破門,而非使用鐵筆,而當時亦未有撞開門,而是周皓文母親自己走出房間。

控方今亦重召警長温文鏡,並向温展示警方從周皓文手機拍攝所得的Telegram記錄,顯示周皓文曾經在某個Telegram與人討論測試「BBQ粉」或「E粉」,曾稱「……我想試大量,又驚人哋以為山火……」、「試下可以幾勁,同會唔會着火」,又提到份量比例及「E粉」有毒。

對話提及疑似氯氣彈比例、「炸到渣都搵唔到」

温供稱,對話中提到疑似「氯氣彈」的比例,相關訊息亦曾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中被人發出,「估計呢個係一個氯氣彈嘅test……嘅比例」。控方另展示Telegram用戶「五飛」、即控方指稱首被告何卓為及涉案群組的其他訊息,顯示曾提及3D打印機。

此外,周皓文加入的Telegram群組中亦有人提到使用咖啡罐作為測試容器、炸到「渣都揾唔到」;控方庭上展示一段警方從涉案手機中擷取的懷疑測試炸藥片段,温指出片中試用的容器正是一個咖啡金屬罐。

控方亦在庭上播放2020年2月1日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周皓文當日曾與何卓為一起從5樓搭升降前往10樓,其後由周皓文開門進入1008室,兩人其後再返回503室;根據控方開案陳詞,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被人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料。

辯方盤問温時,指出香港有很多、不止一部3D打印機,而涉案Telegram訊息中並沒有提及周皓文家中的3D打印機、或與其有任何關係。温同意。

專家證人指涉案單位有人製造「土製炸彈」

控方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德供稱,他於3月8日作為炸彈處理主任、前往宏創方503室、1008室及1009室,他先在503室內短暫檢視現場,「確保503室內無即時危險性」,其後因1008室及1009室現場發現大量不明化學品,所以隨即到場作出「形態分析」,即先用肉眼觀察現場是否有任何具即時危險的懷疑爆炸品,其後進行「焰色測試」,拿取少量懷疑爆炸品或炸藥,並用明火燃點和觀察其反應,去決定是否有危險性及其敏感度。

張立德的書面供詞提到,自己在1008室識別出懷疑炸藥後,把其放置到一旁並提醒同事,另於現場發現多塊電池和電路板,而案中有人使用過相關物品製造「土製炸彈」,故亦指示同事檢取。張立德庭上解釋「土製炸彈」的意思,「即係自己做嘅一個炸彈」、並非軍火廠製造,而「土製炸彈」一般主要分為4個結構,包括電池或能源、引發器、開關掣和炸藥,「電池提供一個足夠嘅能量畀個引發器,去引爆啲炸藥」,而「開關掣」是用作控制在特定時間或方法引爆。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女被告張琸淇案發時一直留在涉案群組 若不想接收涉案訊息「可自己離開群組」
口岸爆炸案│女被告張琸淇稱涉案群組成員事前一周到西環見面 並有初步計劃在將軍澳放置「墓碑型炸彈」
口岸爆炸案│女被告張琸淇錄影會面中稱欲轉做污點證人 透露目睹涉案單位藏逾20包化學品
口岸爆炸案│女被告張琸淇錄影會面中稱知悉明愛醫院爆炸案背後目的 「想醫護罷工、想政府封關」

單位內檢獲的硫磺、硝酸鉀等混合粉末屬爆燃炸藥

張立德續供稱,他在503室內檢取了共57枝電子火柴,電子火柴一旦引入電流,其發熱線便會引發火柴頭,而屋內檢取的火柴中有28枝已被使用過,亦有部份扭或結在一起。張立德稱「以我經驗,使用電火柴去燃點一啲敏感度較高嘅炸藥,一枝就足夠」,所以他當時懷疑現場可能有一些低敏感度的炸藥。

張立德亦在503室內檢取了兩枝玻璃瓶,內有硫磺、鋁和硝酸鉀的混合粉末。張立德稱他當時從兩個玻璃瓶內取出少量粉末,進行焰色測試時均猛烈燃燒,並產生亮光和火光,另進行「起爆測試」時亦能發生爆炸,認為兩者均屬「爆燃炸藥」。

張立德解釋,炸藥可分成「爆燃」和「爆轟」,「爆燃炸藥」的「爆速」低於音速,並不會產生衝擊波,須在密封情況下才能夠爆炸,如非密封情況則只會極速地和猛烈地燃燒,亦稱「低性能炸藥」;相反「爆轟炸藥」或「高性能炸藥」則在非密封情況下仍會爆炸,「爆速」亦會高於音速。

單位內化學物與工具「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

張立德另於1008室亦檢取了一枝同款式的玻璃瓶,內含褐色、已硬化的混合物,並連接引信和電子火柴;相同的褐色混合物亦在503室的一個平底鍋和小量杯內發現,張立德稱該褐色混合物由硝酸鉀和糖混合及加熱後製成、俗稱為「火箭糖(Rocket candy)」,燃燒後會產生猛烈的火焰和煙霧,能夠產生推力,常用於模型火箭的推進劑,「如果將佢密封嘅話,一樣有機會爆炸」。

張立德又稱,兩個單位內均有足夠組裝成爆炸裝置的動力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兩枝內有硫磺、鋁和硝酸鉀的玻璃瓶「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而「火箭糖」雖不具備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能力,但能產生大量煙霧和高温火焰,温度可高達攝氏1000度,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一旦燃點,火勢可快速蔓延,若果觸及單位內的硝酸氨,亦有機會爆炸。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