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兩考車牌均肥佬 投訴不果提司法覆核質疑程序不公 官指駕駛能力不達標裁定敗訴

更新時間:18:13 2025-04-10 HKT
發佈時間:18:13 2025-04-10 HKT

【考車牌/肥佬/司法覆核/運輸署/程序不公】女市民兩年間考車牌兩度失敗,兩次向運輸署投訴及向交通審裁處提出覆核後均被駁回,她今年2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兩件事均涉及法律錯誤、程序不公及結果不合理。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判詞指,《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指明,考生犯上1項或以上的嚴重錯誤便會被評為不及格,申請人兩次考車牌時各犯2項及3項嚴重錯誤,如「不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軚盤控制不當」及「轉彎位置不正確」,直言其駕駛能力根本不達標,亦未符合合格標準,認為運輸署的決定無誤,判其司法覆核敗訴。

兩次考車牌均失敗申司法覆核求推翻決定

本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鍾慧賢(音譯,英文名:CHUNG WAI YIN ),建議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TRANSPORT TRIBUNAL),建議利害方為運輸署署長(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

鍾指她先後在2022年11月2日及2023年2月28日報考私家車牌,兩次均失敗告終未獲批駕駛執照,運輸署亦拒批P牌(即暫准駕駛執照)予鍾。鍾不服失敗結果,向運輸署投訴及向交通審裁處提出覆核,兩次也不能推翻「肥佬」決定,她在今年2月入稟高等法院欲推翻決定。

官指路試中不只犯一項嚴重錯誤「肥佬」無不妥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指,每位考牌主任都發現鍾在考路試時犯下「嚴重錯誤」及「輕微錯誤」,根據運輸署駕駛事務組《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考試指引》,「嚴重錯誤」包括會構成即時或直接危險的錯誤;以及基本駕駛技術或有關操作未能達到運輸署所訂之標準。駕駛考試制度嚴謹及公平,若考生犯上一項或以上的嚴重錯誤,是次考試將會被評為不及格。考生在同一項目上犯上三次或以上的「輕微錯誤」,亦會構成「嚴重錯誤」而被評為不及格。

法官高浩文認為交通審裁處已清晰指明,鍾被評為不及格時考牌主任已提供詳細原因,考牌主任發現鍾在每次考路試時均犯下「輕微錯誤」及至少2項的「嚴重錯誤」,評鍾為不及格的決定完全無誤,整體程序沒有出現不公和不合理的情況,交通審裁處駁回鍾的覆核也無可厚非,鍾的駕駛能力根本不達標,若獲批車牌則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法官高浩文裁定鍾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遂判鍾敗訴,但沒有頒布任何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492,494/2025
法庭記者: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