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晋 - 靈活修訂AI版權法 推動產業可持續發展 | CEO有料到

  當ChatGPT在5天內吸引百萬用戶、Midjourney憑藉文字生成影像顛覆設計產業、DeepSeek橫空出世日活躍用戶瞬即突破3000萬時,全球監管機構正面臨前所未有的難題:如何讓誕生於20世紀的版權法,適應21世紀的AI革命?香港政府近期提出《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計劃引入「文本及數據開採豁免」,便折射出知識產權與技術普惠的對抗。

  當前全球AI模型訓練高度依賴大數據挖掘,若嚴格限制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數據,將大幅增加企業合規成本。香港作為國際創新科技中心,引入「文本及數據開採豁免」可降低法律不確定性,吸引跨國企業落地,符合《十四五規劃》對香港發展「國際創科中心」的定位。

  AI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侵權責任劃分(開發者、使用者或平台責任)等問題,現行法律均未明確。政府提出「制訂指引」雖屬過渡性措施,但能暫時釐清法律適用原則,避免司法混亂。

  計劃提出的「文本及數據開採豁免」,容許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作電腦數據分析和處理,涵蓋非商業和商業用途,但須為版權擁有人提供「選擇退出」選項。這一豁免既保障了AI產業可持續發展,同時考慮了版權擁有者的權益,但如何設計這一機制,以確保不被濫用,仍需深思熟慮。

  歐盟《數位單一市場版權指令》(2019)、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2018)均引入數據挖掘例外條款,香港若過度保守可能削弱競爭力。然而,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要求保障版權人經濟權利,修例需在國際創新協作與版權保護間取得平衡。

  縱觀各國目前對AI與版權衝突的應對,可歸納為三種模式:歐盟的「強制補償」、中國的「平台責任強化」、美國的「合理使用擴張」。

  根據歐盟《數位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即使允許文本挖掘,商業機構仍需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補償金。這種模式確保創作者獲得經濟回報,但被批評「過度官僚化」。如德國音樂版權協會GEMA統計,企業平均需耗時6個月完成授權程序,嚴重拖累AI開發速度。香港提出的「選擇退出」機制雖借鑒歐盟精神,但將舉證責任置於版權人,未來挑戰肯定不少。

  中國的《生成式AI暫行管理辦法》要求平台承擔內容過濾責任,並需「尊重知識產權」,但未明確訓練數據合法性,難擺脫企業的合規風險。

  美國則強調司法判例擴張合理使用範圍。在Authors Guild v. Google案中,法院裁定谷歌掃描千萬本書籍建立資料庫屬「合理使用」,因其轉化為搜索功能產生新價值。此判例奠定AI訓練的合法性基礎,卻衍生另外一些爭議——若AI生成內容與原作品高度相似(如紐約時報起訴OpenAI案),合理使用是否仍適用?

  香港的修例方案傾向歐美混合路線,但基於其特殊性:既要維持普通法系對合理使用的彈性解釋,又需在「一國兩制」下與內地監管框架協調,於是在「豁免」與「補償」間開闢第三條道路,轉而制訂「指引」,正是試圖在司法靈活性與產業可預測性間取得平衡。

  政府的「平衡承諾」能否落實,取決於能否建立精準的利益分配機制。本港或可參考英國「版權例外分級制」,對學術研究實施全面豁免,商業用途則需遵循「選擇退出」或支付合理補償。

  新加坡的「AI驗證沙盒」要求企業在模型訓練前提交數據來源清單,由獨立機構評估侵權風險。香港可結合此模式與「指引」制度,對合規企業給予稅務優惠,形成「監管誘因」。

  此外,可借鏡歐盟「延伸性集體授權」(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由行業協會代表版權人與AI企業協商統一授權費率,兼顧效率與公平。又或設立專責委員會,定期檢討豁免範圍。

  在法例執行上,需明確「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例如是否限於非商業研究(如學術機構),或允許商業用途(如企業訓練ChatGPT類產品)。區分「數據分析」與「內容複製」行為,避免豁免遭濫用於實質性內容複製。同時應考慮為不同類型的內容制訂不同的豁免條件。

  即使暫不硬性規定AI生成內容責任,仍需透過指引明確「實質相似性」判斷標準,並區分「工具提供者」與「惡意使用者」責任,例如參考美國「避風港原則」對網絡平台的間接責任限制。

  另外,AI訓練常涉及跨司法管轄區數據,需釐清條例是否適用於境外伺服器儲存的數據,或與其他地區簽訂互認協議。未來須與持份者持續對話,確保修例與時並進。

  香港此次修例反映全球監管趨勢,從「全面禁止」轉向「有條件豁免」,將有助於在保護創作者權益與促進AI技術發展之間取得平衡。通過清晰的法律指引,以及行業自律與監察機制,有望為香港的科技創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推動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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