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中英聯合聲明》

  就英國放寬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移民的限制,中央及港府均強烈譴責,並不再承認BNO護照為旅遊證件和身份證名,並指責英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相信各位讀者不感陌生,《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於一九八四年簽署的。在國際法框架下,聲明指英國政府將管轄香港的主權交還中國,而中央承諾香港當時享有的經濟及司法制度,將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維持五十年不變。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不干涉各國內政,和平解決紛爭及禁止以武力威脅對方等。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條約終止原因可以是期限屆滿、解除條約、違約或戰爭等。條約終止後,其內容不會再對締約國產生約束力,締約國再無履行條款義務。但由於各國之上沒有一個統領世界的政府規管國家之間的關係,所以我們經常難以定奪甚麼是「違約」的行為和條約往後的效力。
  律政司和外交部指,香港回歸以後,英國無主權、無管轄權,亦無監督權。因此英國的BNO政策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對國籍這個議題上的理解及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關係準則。另一邊廂,就英國政府的立場而言,他們認為國安法與香港的司法制度背道而馳,所以中國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定下五十年不變的承諾。
  他們亦指,放寬BNO的制度只是提供了一個更容易申請英國國籍及居留權的途徑,並不會自動提供永久居留權。
  大家各執一詞,傷害的只是香港人,從來香港人會出外移民,香港人運用這移民的自由是因為心不安,只有一個方法使市民心安,是盡辦法管治好香港。走了的,始終會回來。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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