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陪審員提出三項問題 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 以及若未能達到有效裁決應否繼續討論
發佈時間:09:47 2024-08-28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陪審團昨退庭商議8小時後未達成裁決,並向法庭提出三個問題,法官張慧玲押後今早9時開庭,解答相關問題後,陪審團約於9時15分繼續退庭商議。
陪審團第一條問題為「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指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但單單知道炸彈會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而是須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沒提及「訂明標的」 ,不論炸彈置於何處,考慮是否「相當可能」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意圖。
第二條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張官表示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故按陪審員的經驗和智慧決定。
第三條問題為「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張官回應陪審員應集思廣益,適當地考慮他人意見,不論是維持還是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張官提醒本案證據眾多,涉7名被告,望陪審員可考慮全部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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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