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同性伴侶權益司法覆核

  受長年抑鬱症困擾而於去年十二月自殺的男同志吳翰林,曾就同性伴侶的權益提出兩次司法覆核,其中一個案件針對房委會拒絕承認男同志配偶關係的居屋政策。但可惜吳於訴訟完結前自殺身亡,所以訴訟由其伴侶李亦豪替亡夫繼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周嘉明上周頒下判詞,指房委會沒有基礎說明如給予同志伴侶與異性夫婦相同利益,會怎樣有損傳統婚姻制度。
  申請人大律師在聆訊中指,房委會的居屋政策與終審法院於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和Nick Infinger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的原則背道而馳,並強調在《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法律框架下,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受平等法律保護。另一邊廂,房委會的陳詞指政府政策須顧及宏觀的社會層面,即本港稀有的資源和龐大的需求。因異性婚姻可生兒育女,有助緩和人口老化的問題,符合政府鼓勵生育的政策,所以異性夫婦應可依照優先秩序申請居屋。
  但法官指,房委會在相關政策中,無法合理化其異性和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所以房委會的政策構成非法歧視,因此法官裁定申請人司法覆核勝訴。
  吳的配偶李亦豪也決定追隨亡夫以往為同志平權做的事,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修改《死因裁判官條例》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等條例中「配偶」的定義,而答辯人分別是律政司司長及衞生署署長。吳和李於二〇一七年在倫敦結婚,而李稱他無法以配偶身份處理吳的後事,我們拭目以待。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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